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非医疗类健康服务,并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的非医疗属性。

支持建设以中医食疗养生为特色的餐饮服务企业。根据不同年龄、体质人群,结合传统时令节气、慢病防治等因素制定中医食疗养生配方。鼓励中医药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开发中医食疗养生产品。中医食疗养生配方、产品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