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中医药的资源优势,加强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