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管理机制和科研评价体系,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
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强中医药研究关键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中医药基础、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中医药临床研究、转化研究和产业链创新融合研究水平。
设立市级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鼓励各区、江北新区设立区级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