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支持开展多层次中医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