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1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