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