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决定。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