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