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