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