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