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率,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