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