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