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类型、面积、强度、分布、变化趋势、造成的危害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公告;特定区域或者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当适时发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