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类型、面积、强度、分布、变化趋势、造成的危害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公告;特定区域或者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当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