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做好监测数据的整编,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