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做好监测数据的整编,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