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并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加强工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