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陡坡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设、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还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