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