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