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