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