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推行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管理模式。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