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发区内经管委会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设立独立会计帐簿,实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其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