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的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公司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