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