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区内禁止新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三)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