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发区鼓励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属国际市场需要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