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四条有效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资经营;(四)国内独立经营和国内联合经营;(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六)租赁;(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