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和国内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