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委会可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