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事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