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管理城市建设;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金融、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七)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管理、协调、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