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有效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