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