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市、州和县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