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组织协作第八条有效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市、州和县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