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