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组织协作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