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