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自愿;(二)尊重公序良俗;(三)源头防控,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四)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