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