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