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