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人员的选拔、培训机制,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