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