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