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