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