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并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