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应当:(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二)积极引导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三)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四)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相关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