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应当:

(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

(二)积极引导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三)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

(四)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相关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