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