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