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